<< 民數記 7:15 >>

本节经文

交叉引用

  • 約翰福音 17:19
    我為彼成聖、使彼以真理成聖、
  • 彼得前書 2:24
    彼懸於木、親身負我眾之罪、使我儕既脫罪若死、則可為義而生、蓋彼受鞭撻、而爾得痊愈、
  • 利未記 1:1-17
    主由會幕中召摩西諭之曰、爾告以色列人云、爾中若有人以牲畜獻於主為祭、祗可用牛羊以獻、若用牛以獻火焚祭、必用無疵之牡者、牽於會幕門前、獻於主以蒙悅納、按手於火焚祭牲之首、可蒙悅納、可冀罪贖、宰牛於主前、亞倫之子孫為祭司、攜血以至、灑於會幕門前之祭臺四周、剝火焚祭牲之皮、將肉剖分為塊、祭司亞倫之子孫、燃火於祭臺、陳柴於火上、亞倫之子孫為祭司、以所剖分之肉、與首及脂、置於祭臺火焚之柴上、或作悉陳於柴在祭臺之火上下同惟臟與脛以水洗滌、祭司將一切焚於祭臺上、是為火焚祭、為馨香之火祭獻於主、○若用羊獻為火焚祭、無論綿羊山羊、皆當用無疵之牡者、當宰於主前、在祭臺北、亞倫之子孫為祭司、以血灑於祭臺四周、將祭牲之肉、剖分為塊、祭司以所剖分之肉、與首及脂、置於祭臺火焚之柴上、惟臟與脛以水洗滌、祭司悉奉之、焚於祭臺上、是為火焚祭、為馨香之火祭獻於主、○若用禽獻於主為火焚祭、則用鳲鳩、或用雛鴿、祭司攜至祭臺前、折其首焚於祭臺上、擠血於祭臺旁、除䐿與毛、棄於祭臺東、傾灰之處、持兩翼而裂之、但毋裂盡、祭司遂焚於祭臺火焚之柴上、是為火焚祭、為馨香之火祭獻於主、
  • 提多書 2:14
    彼為我儕舍己、以贖我儕出於諸惡、亦潔我儕為其選民、熱心為善、
  • 馬太福音 20:28
    即如人子來、非以役人、乃役於人、且舍其生以贖眾也、○
  • 羅馬書 3:24-26
    惟因基督耶穌贖罪、賴天主之恩、無功而稱義、蓋天主立耶穌為贖罪之祭、使人由信其血而可得赦、天主以其寛容、免人已往之罪、而彰其義、即於今時顯彰其義、使人知天主為義、亦稱信耶穌者為義、
  • 彼得前書 1:18-19
    蓋爾之妄行、由爾祖所傳者、爾得贖以脫之、知非以金銀可壞之物、乃以基督之寶血、如無疵無玷羔羊之血、
  • 希伯來書 2:10
    萬物所本、萬物所歸者、欲引多子得榮、遂使救之之君、受苦難而得純全、宜也、
  • 民數記 28:1-29
    主諭摩西曰、爾告以色列人云、當獻於我之祭、即饗我為馨香之火祭、俱當敬謹按期而獻、更告之曰、爾所當獻於主之火祭、即無疵未盈歲之羔二、日獻為火焚祭、朝獻一羔、暮獻一羔、又取細麵伊法十分之一、和清油一欣四分之一、配為素祭、此乃在西乃山所命恆獻之火焚祭、為獻於主馨香之火祭、獻一羔、必奠酒一欣四分之一、當於聖所中於主前、奠一醇酒、暮獻一羔、配獻素祭、奠酒須循清晨例、為獻於主馨香之火祭、○安息日、獻未盈歲無疵之羔二、用和油之麵伊法十分之二、配為素祭、並奠酒、此乃安息日所獻之火焚祭、在恆獻火焚祭及奠酒之外、○月朔、以火焚祭獻於主、牡犢二、牡綿羊一、未盈歲無疵之羔七、為各犢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三、配為素祭、為羊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二、配為素祭、為各羔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一、配為素祭、為獻於主馨香之火祭、為各犢奠酒半欣、為羊奠酒一欣三分之一、為各羔奠酒一欣四分之一、此乃一歲各月朔所當獻之火焚祭、又獻於主、牡山羊一、為贖罪祭、此在恆獻火焚祭及奠酒之外、○正月十四日、乃主之逾越節、是月自十五日、當守節期食無酵餅、歷七日、首日當有聖會、無論何工、悉毋作、用牡犢二、牡綿羊一、未盈歲之羔七、皆須無疵、獻於主為火焚祭、為各犢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三、為羊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二以配獻、為七羔、各用和油細麵伊法十分之一以配獻、更獻牡山羊一、為贖罪祭、為爾贖罪、此在每晨恆獻火焚祭之外、所當加獻、爾循此例、七日內、每日在恆獻火焚祭奠酒之外、獻此祭以饗主、為馨香、為火祭、第七日、爾當有聖會、無論何工、悉毋作、○七七日後、獻初實於主前、即薦新之日、當有聖會、無論何工、悉毋作、當獻火焚祭於主為馨香、牡犢二、牡綿羊一、未盈歲之羔七、當用和油細麵配為素祭、為各犢用伊法十分之三、為羊用伊法十分之二、為七羔、各羔用伊法十分之一、
  • 民數記 25:1-18
    以色列民居於什亭、與摩押女行淫、摩押女祭其神、請民至、民遂食其祭物而拜其神、以色列人崇事巴力毘珥、主遂向以色列人震怒、主諭摩西曰、取民中為首者、對日懸於我前、我向以色列人所發之怒即可息、摩西謂以色列人官吏曰、凡屬爾統轄者、有崇拜巴力毘珥之人、悉當誅戮、摩西及以色列會眾、呼號於會幕門前時、有一以色列人、當摩西與會眾目前、攜一米甸女至同族處、祭司亞倫孫以利亞撒子非尼哈見之、即離會眾、手執戈、隨以色列人後入幕、將二人、即以色列人及女、由其腹刺而殺之、於是瘟疫止於以色列人中、遭瘟疫而死者、計二萬四千人、○主諭摩西曰、祭司亞倫孫以利亞撒子非尼哈、在以色列人中為我熱中、致我向以色列人息怒、在我忌邪發怒之時、不以之翦滅、故爾當告非尼哈曰、我必賜之以平康之約、此即立彼與其子孫永為祭司之約、因彼為其天主熱中、為以色列人贖罪、○與米甸女同見殺之以色列人名心利、乃撒路子、西緬支派中一族長、被殺之米甸女名哥斯比、乃米甸族長蘇珥之女、○主諭摩西曰、爾以米甸人為敵而攻之、緣米甸人視爾為敵、以詭計誘惑爾、使爾崇拜毘珥、更使同族米甸牧伯之女哥斯比、即因崇拜毘珥瘟疫流行時見殺者、誘惑爾行淫、
  • 彼得前書 3:18
    蓋基督亦一次為人之罪受苦、受苦有原文抄本作受死乃義者代不義者、欲導我儕至天主前、以身受死、以神復活、以身受死以神復活或作以身言乃受死以神言乃復活
  • 羅馬書 5:16-21
    又一人犯罪之所致、不如恩賜、蓋由一人之愆、有審判以定罪、由恩賜、乃免多愆以稱義、若由一人之愆、死則操權、得洪恩併受稱義之賜者、不更因耶穌基督一人、獲永生而操權乎、由是觀之、因一罪、一罪或作一人之罪人皆被罪、亦因一義、一義或作一人之義人皆稱義得永生、因一人之逆、眾則視為罪人、因一人之順、眾則視為義人、律法立、致罪增益、然罪增益之處、恩寵更裕、罪操權以致死亡、恩寵因義操權以致永生、皆賴我主耶穌基督而然也、
  • 提摩太前書 2:6
    舍己贖眾、此道及時已明證、
  • 以賽亞書 53:10-11
    主願使之受折磨、受苦楚、以己身獻為贖罪祭後、必得見後裔、壽命綿延、主之志必藉以大成、主之志必藉以大成或作其手所行主之事無不亨通主曰、彼受艱苦後、見所結之果、無不心足、我之義僕、必以己之智慧、使多人稱義、並任其罪愆、
  • 羅馬書 10:4
    有基督、律法乃終、使凡信者得稱義、
  • 羅馬書 8:34
    誰能罪之乎、基督已死、且已復活、今在天主右、恆為我儕祈禱、
  • 以賽亞書 53:4
    彼仍任我之恙、負我之憂、我反以為天主懲罰之、譴責之、加之困苦、
  • 羅馬書 5:6-11
    我儕無力時、基督於所定之期、為罪人死、夫為義人死者、鮮有之、為仁人為仁人或作為善事死、或有敢焉、乃基督於我儕尚為罪人時、為我而死、天主以此彰其愛我之愛、今我儕因基督之血、既得稱義、不更可賴之而免怒乎、我儕為敵之時、賴其子之死、得與天主復和、今已復和、不更因其生而得救乎、不第此也、且賴吾主耶穌基督、以天主為樂、以天主為樂或作因天主而誇蓋我儕因彼已得復和矣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