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27日 你是否想過,怎樣去愛他人?
蘭君

經文:“經上記著說:‘要愛人如己。’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,纔是好的。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,便是犯罪,被律法定爲是犯法的。”(《雅》2:8-9

英國女王很喜歡去英格蘭的一幢鄉村別墅度假。一天清晨,女王獨自在田園裏漫步。天突然下起了大雨。她連忙跑到附近的一戶農家敲門求助。一位村婦把門開了一道小縫,沒好氣地問:“什麼事?”顯然,女王的敲門聲把她從牀上拖了起來。女王說:“您能不能借給我一把傘?”村婦把女王撂在了外面,過了好一會,才找了把最破舊的雨傘,塞給女王,就打發她走了。

第二天,女王回去還傘。然而這一次,她不是獨自一人,而是帶著侍衛、乘著皇家車輦,浩浩蕩蕩地來到那戶人家門前。村婦見此架勢,連聲道歉說:“女王陛下,實在對不起!我不知道是您。否則,我會把家裏最好的傘給你。”

這個故事告訴我們,按外貌待人是人的通病,基督徒也不例外。但今天的經文說,若以貌待人,便是犯罪,被律法定爲是犯法的,有這麼嚴重嗎?

“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”,“至尊”一詞的本意是“君王的”、“皇家的”和“至高的”。的確,神的律法是至尊的,因爲它出自神、屬於神。神是宇宙萬物的主宰,是萬主之主、萬王之王。因此,神的律法是威嚴的、有至高無上的權柄。因此雅各告誡我們不能違反律法,而必須“全守”律法。“全守”的意思是“成全”和“遵行”。問題在於:“我們當如何遵行神的律法?”——答案是隻要我們“愛人如己”,就成全了律法。

保羅說:“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爲虧欠。因爲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。……愛是不加害與人的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。”(《羅》13:8、10)神的律法歸根究底就是愛。

主耶穌在地上傳道時,曾有一個猶太律法師問祂:“夫子,律法上的誡命,哪一條是最大的呢?”主耶穌回答說:“你要盡心、儘性、盡意愛主你的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、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”(《太》22:35-40

中文聖經的“總綱”一詞翻譯得十分貼切。什麼是綱?“綱”這個字最初來自於魚網,是魚網上的總繩。魚網上的眼叫做“目”,成語“綱舉目張”的意思是當綱被舉起來的時候,所有的綱眼都會張開,因爲整張魚網是穿在綱上的。

神律法的規條像是一張網上的目,雖然很多,但總結起來就是一個字“愛”:“盡心、儘性、盡意愛主你的神”、“愛人如己”,其他的規條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上。也就是說,在每天的生活中,我們只要遵行這兩條,就是遵行了神律法的全部。正如保羅所說:“像那‘不可姦淫、不可殺人、不可偷盜、不可貪婪’,或有別的誡命,都包在‘愛人如己’這一句話之內了。” (《羅》13:9

中國有句話,“兒不嫌娘醜,狗不嫌家窮”。爲什麼兒子不嫌媽媽醜?因爲愛!出於對媽媽的愛,即使其他人說他媽媽醜,但在兒子眼裏,他的媽媽不但不醜,而且是世上最美的女人。出於愛,我們就能夠透過主的眼光,看待每一位弟兄姐妹,主爲他們死,他們是何等的寶貴、美麗!

禱告:神啊,我們感謝你!你就是愛。謝謝你將你的愛傾注給我們。人的愛若不是在你裏面,容易自我中心,以貌取人,求你提醒我們,既然我們在基督裏已重生,一舉一動就當有基督的樣式,教導我們愛人如己。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,阿們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