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7日 生效了的遺囑(上)
梁國權

經文:加拉太書三15-16

15弟兄們,我照着人的觀點說,人的遺囑一經確定,沒有人能廢棄或加增。16那些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,並不是說「和眾後裔」,指許多人,而是說「和你那個後裔」,指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
第三章15-22節是教義部份的第三個段落。第一個段落(三1-6)以讀者的經驗說明他們是因信領受聖靈。第二個段落(三7-14)引聖經說明因信稱義的原則。本段從「約」出發,討論「應許」與「律法」的關係。

「因信稱義」與「因行律法稱義」兩條路線,分別涉及兩約。一約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。此約關乎「應許」;另一約是神在西乃山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。此約關乎「律法」。

和合本的「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」,NIV的翻譯是let me take an example from everyday life;新漢語譯本譯註說「這句可能是指保羅在這裏暫時不根據他對聖經的解釋來論證,而使用人間的事物來論證」。那麼,這人間的例子是甚麼呢?和合本譯作「文約」,意思就是人與人之間所立的「契約」。和修本和新漢語都譯作「遺囑」。「遺囑」比「契約」更能配合保羅在這裏的論述,因為他說:「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。」「立定了」在這裏的意思是「已經生效」(新漢語作「一旦生效」)。若保羅說的是「契約」,就與這句不符,因為人與人的契約在立定了之後,雙方還可以在大家都同意的情況下,「廢棄或加增」。但遺囑就不可以。遺囑一旦生效,誰都不可以修改。遺囑何時生效呢?希伯來書九章16-17節「凡有遺囑,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了。因為人死了,遺囑纔有效力…」立遺囑的人仍活的時候,他當然可以修改他所立的遺囑,但當遺囑生效之時,立遺囑的人已死,那時就再沒有修改的可能,只能遵照遺囑上所寫的辦理。

保羅用「生效了的遺囑」這人間的事例來說明一件事:神所立的約一旦生效,也沒有廢棄或加增的可能。連人間的遺囑都不可以,何況是神的約。這樣,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一旦生效,就不能廢棄或加增。保羅用「遺囑」這比方來說明神的「約」一經生效,就不能廢棄或增加是很自然的,因為「遺囑」與「約」在希臘文根本是同一個字。同時,遺囑只涉及遺產,不牽涉負債,所以只有遺囑的受益人,沒有受害人。照樣,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,也涉及應許的產業。這是為甚麼在第15節「生效的遺囑」的例子後,保羅立刻提到「應許」。

思想:

我自己沒有承受遺產的經驗,也許很多人都沒有。讀這段經文的時候,忽然令我有承受遺產的感覺。當然,神立了的不是遺囑,神立了的是約。這約涉及的就是應許(的產業),而且這約一經生效就不能更改,人只有憑信心來接受。就讓你和我都憑信心接受神所應許的產業吧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