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9日 律法不能廢掉神先前確立的約
梁國權

經文:加拉太書三17-18

17我是這麼說,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使應許失效。18因為承受產業若是出於律法,就不再是出於應許;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
16節有點像插入的句子,打斷了第15節與第17節的思路。其實,第15節說出了「生效了的遺囑」的比方;現在,第17節是這比方的應用。第17節首句「我是這麼說」或作「我要說的是:…」(新漢語),作用就是接駁回到第15節。

17節句子的主詞其實是「律法」,主動詞是「廢掉」加上副詞「不能」,受詞是「約」。整合起來是「律法不能廢掉約」。對於律法,保羅說那是「四百三十年之後纔有的」。對於「約」,他說是「神先前所確立的」。「先前所確立的」原文是個分詞,在這裏作形容詞用,修飾「約」。而這分詞與第15節的「立定 」是同字根的,意思是這約是「神先前已經使它生效了的」。一如生效了的遺囑,一旦生效,就不能廢除或加增;現在,那四百三十年之後纔有的律法,不能廢掉神先前已經使它生效了的約。以約而論,那是在先的,而且已經生效,以律法而論,那是後來纔有的。

在第15節「生效了的遺囑」的例子中,我們要留意,保羅是說「不能廢棄或加增」。為甚麼他特別提及「加增」呢?我們明白:人間的契約在雙方立定之後,確實可以在雙方同意下(有時候在單方的霸權下)加增「附件」,然後附件加附件,僭建再僭建。但遺囑就不可以。保羅強調「不能加增」,也許是因為攪擾加拉太教會的人認為神確實與亞伯拉罕立約在先,然而人要承受亞伯拉罕的福,就必須要遵行後來添上的律法。但保羅以生效了的遺囑這例子表明,這是不可以的。若要加上遵行律法,那麼就等於把約廢掉,「叫應許歸於虛空」,或作「使應許失效」(新漢語)。第18節開始有「因為」,此節的作用就是解釋,當人「僭建」加上遵行律法,才能承受亞伯拉罕的福;這樣,就會「使應許失效」。因為神當日與亞伯拉罕立約,「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」的。這完全是神恩典的賜予,與行為完全無關(事實上,當時也還沒有賜下律法)。現在,如果承受產業是要遵守律法,那就與應許無關了。羅馬書四章14節說:「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是後嗣,信就落空了,應許也就失效了。」

思想:

神藉應許把產業給人,卻有人僭建加上要遵行律法,這已經十分可笑。然而,這「攞苦嚟辛」(自找苦喫)的教導竟然有人願意接受,更是可笑可笑。弟兄姊妹,你喜歡「攞苦嚟辛」嗎?